2024年1月10日
第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guī)定。
第四條 本規(guī)定所稱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jiān)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yè)、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zhí)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yè)活動,或者未依法取得有關證照尚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執(zhí)法的;
(五)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yè)的;
(六)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情形。
第十二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來源 :應急管理部